ETI 基本守则第6条 – 审核实施日期2014/12/1日 |
原始文本:工时遵守国家立法和行业规定标准,以保护更高的标准为准。(原6.1条) | 修订 6.1 工时应遵守国家立法、集体协议和以下6.2 至6.6条款的规定,以给工人提供最大保护的标准为准。6.2 至6.6条款基于国际劳工标准。 |
原始文本: 无论如何,不能一直要求工人每周工作超过48小时(原6.2条) | 修订 6.2 工时(不包括加班时间)应由合同确定,且每周应不超过48小时。* * 国际标准建议在适当情况下,应将常规工时逐步下降至每周40小时,在减少工时情况下不降低工人工资。 |
原始文本:加班应自愿…不应按常态要求,应支付加班工资(原6.2条) | 修订 6.3 所有加班都应自愿。应该负责任地使用加班,并考虑到以下因素:劳动者个人和整体的工作额度、频率和工时数。不能用来替代正规就业。应支付加班工资进行补偿,建议比例应不低于平常工资的125%。 |
原始文本:加班…每周应不超过12小时(原6.2条) (劳动者)平均在每七天内应享有一天休息(原6.2 条) | 修订 6.4 任何七天时间内工作的工时总数应不超过60小时,除非是以下6.5 条款的情况。 修订 6.5 只有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特殊情况下,才允许在七天时间内工时数超过60小时: 国家法律允许; 与代表大多数职工的工会自由谈判达成的集体协议允许; |